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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宽展

日期:2015-10-01

商标宽展: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续展手续,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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