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主体
日期:2015-10-01注册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拥有商标注册资格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注意:这里的自然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即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一般个人不是商标注册的适格主体,熊猫标局提供的个人商标注册服务是指代持注册,即由熊猫标局提供的代持主体是商标的法定所有权人,通过个人与熊猫标局签订代持协议将商标所有权过渡给个人,不存在商标权属纠纷)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1)企业单位,是指那些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而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事业单位,是指那些设有附属工厂或生产车间的研究机构或学校,能从事生产经销商品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委等单位均不属此列。
(3)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
(4)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并在外国登记的法人。这类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应按其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对等原则,并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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